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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被工商局罚款5000元

2014-06-19 10:50 | 来源: |浏览:

今年3月,秦都工商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王某在自己位于马泉办的房屋中,从事卷烟销售活动,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涉嫌无照经营。经过调查,当事人王某于2013年6月开始在自己位于马泉办40平方米的房屋中,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始从事卷烟经营活动。

由于当事人没有记账也没有发票,经执法人员询问得知,当事人共购进芙蓉王烟、磨砂猴、白沙烟、红河、兰州等多种品牌香烟,总计违法获利3000元。

依据《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执行标准,一般无照经营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而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意见,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最终工商部门责令王某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5000元。

工商部门提醒:从事销售经营活动时,应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预先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经注册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记者 汪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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