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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站内打人引发拥挤踩踏 三男子获刑

2015-01-08 16:08 | 来源: |浏览:

  正义网武汉1月8日电(记者 花耀兰 通讯员 鲁昕 高尚)排队买地铁票与人发生口角后,一男子怨气难消邀来2朋友一同殴打对方。口舌之争演变成“全武行”,更引发乘客恐慌,造成拥挤踩踏,最终致使2名无辜路人受伤。1月4日,从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获悉,该案近日获判,打人的张姓男子及2名同伙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5月29日,张某在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循礼门车站因排队购票问题与被害人小力发生口角。心生不满的张某不肯善罢甘休,他立即约了2个朋友前来助阵,3人一起跑上轻轨站台对小力进行殴打。

  这番打斗导致循礼门地铁站秩序陷入 混乱。许多在站台上等车的乘客不知双方为何冲突,慌忙冲向手扶电梯,争相往站台下跑。正在站台上等车的女乘客小王(化名)被人群挤倒在电梯上,双膝、左小腿、左腿多处受伤。另一名无辜的女乘客小朱(化名)则更“受伤”,其时正在坐上行手扶电梯上站台的她,被迎面而来、往下跑的乘客撞倒在电梯上,右脚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小朱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5月30日,张某邀约的2名朋友被公安抓获;次日,张某主动投案,对其所作所为供认不讳。至此案判决前,3名被告人家属共同已对小朱、小王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小王、小朱的谅解,另对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最终,汉阳区法院判决张某等3人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办案检察官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检察官同时提醒,年末节前交通压力增大,轨道交通出行方便、快捷,故而人群相对密集。乘客们在轻轨、地铁、公交站等公共场合需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切莫因小事发生争斗。若因此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后果将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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