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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逼夫写保证书 “若出轨净身出户”

2014-07-01 15:14 | 来源: |浏览:

“今后在婚姻中不拈花惹草,不得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否则我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老婆抚养。”凭着这样一张丈夫签下的“保证书”,家住昆山的林女士与丈夫张某打起了离婚官司,诉求夫妻共同财产归她所有,不过这份保证书却没有得到昆山法院的认可。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张某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需要常年在外奔波应酬,林某则做着家庭主妇。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经常夜不归宿,疑心重重的林某对丈夫进行了跟踪,发现丈夫果然有了外遇。林某寻找机会偷偷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等张某回家时林某甩出了这些照片,并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张某作为公司老总哪丢得起这般脸面!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林某不放心,要求张某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拈花惹草,不得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否则张某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林某抚养;张某还要每月交给林某5000元保证金,以保证不再犯,否则保证金归林某所有。保证书写好签字后,林某才算作罢。

谁知两年后,也就是去年,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自己却一直蒙在鼓里。愤怒不已的林某随即一纸诉状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包养小三行为的确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现林某主张按照张某两年前写下的“保证书”进行离婚和赔偿,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当时的“保证书”是在林某威胁要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张某写下的,其属于受胁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故法院对“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鉴于张某存在出轨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具有过错,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由张某赔偿林某6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说:现在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的行为。对于这种“保证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一般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双方有关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保证,保证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则不能认为就当然离婚,离婚与否需要法院查明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如果双方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则该保证也非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抚养需要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原则进行审查予以确定抚养人;如果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则需要法院审查该保证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通讯员 何跃武

本报记者 彭昊

原标题 [妻逼夫写保证书 “若出轨净身出户”]

以上内容来自: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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