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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支持陕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014-04-24 22:12 | 来源: 网络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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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雷和平 通讯员李芃报道 近日,人行西安分行日前出台《关于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积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涉农金融规模、涉农信贷产品创新和涉农直接融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目标,要求金融机构每年涉农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速高于同期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覆盖面达到10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融资工具利用实现新突破;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利率、期限、额度、流程和风控管理;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货币财政定向扶持政策联合撬动金融资源力度。

  《实施意见》要求加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力度,积极改进支农再贷款管理,探索支小再贷款使用途径,合理安排一定再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对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一定比例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贷款投向主要用于“三农”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额度,可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上再降1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银行考核达标的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明确承贷主体,简化信贷流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在贷款额度确定方面,《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对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在贷款利率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利率水平和期限结构,严禁利率之外任何附加收费,严禁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对地方政府已出台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放心保)、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实施意见》还要求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银行制度,确定农发行陕西省分行、农行陕西省分行、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信联社等4家涉农金融机构为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银行。要求各主办银行要立足各自传统优势,明确支持重点,突出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开展“一对一服务”,在辖内每个市、县(区)分别选择一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办银行对其提供全套金融服务。各主办银行要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产业链服务模式,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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