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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不能先试点后规范

2014-03-07 14:15 | 来源: 网络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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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员工持股不能先试点后规范

  □本报记者万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员工持股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记者注意到,对于这个话题,不同于两会前媒体热炒的姿态,很多代表委员不约而同地选择审慎的态度,希望对员工持股立法规范成为其中主要的观点。

  全国政协常委、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厉以宁强调,目前在各地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试点职工持股已成为一些地区计划使用的方式。他建议国资委在研究国企员工持股时要注意:做到什么程度,既符合职工的利益,又符合投资者的利益,两点都要兼顾。在我国国情下实行员工持股,如果弄不好,不一定能有效促进企业管理。一定要规范,没有规范不要轻易试点。

  民建中央委员、商务部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主任骞芳莉代表,在4日下午上海代表团的“代表建议议案”讨论会上,号召代表联合签名提出议案,要求国家对员工持股进行立法规范。骞芳莉认为,目前关于员工持股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基本是同一概念。目前计划在央企重新启动股权激励,包括业绩股票、期股期权、限制性股票。下一步员工持股将吸取以前的经验和教训,将员工持股规范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指出,允许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这为探索员工持股、健全混合所有制指明了方向。但是在以前进行的股份制公司制改造中,也实施过员工持股,但效果不佳。

  对此,江苏亚萍集团董事长陆亚萍代表分析原因认为,一个原因是职工持股涉及范围广,覆盖面过宽,但重点不突出。在企业运营中起关键作用的骨干,在持股数上并未明显体现,持股变成了另一种福利;其次是激励性不够。员工普遍持股数较低,按此获得的资本收益并不明显,工资仍是其收入的主要因素,导致员工更关注眼前利益,而少顾及企业中长期发展;第三是时效性不够,制度不持续。当初大部分都是时点制度,所以老员工能持股,新员工就不能持股,时间稍长后,就引起内部的不平衡,尤其是青年骨干的不满;而且退出机制不健全,与企业经营无关的人员仍持股,但关联度大的人才可能不持股。

  为了健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众多代表委员都建议国家需要进一步探索员工持股制度。

  来自上海团的代表骞芳莉认为,要在制度设计上承认职工持股中人力资本的价值,要公开公平,不能搞平均主义。根据对企业实际贡献的大小,将股份按不同的持股比例,量化到管理层、科技人员与骨干员工;持股是对企业的责任,是对员工个人价值的体现,而非福利。

  来自江苏团的陆亚萍代表则认为,要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探索多种持股形式,既可在企业经营好时提奖励基金,由奖励基金来操作员工持股;也可由员工自愿出资购买;又可在骨干人员的年收入中留出一定比例,量化成股权。持股即可持有实体股权,又可只享有分配权。通过多种持股形式,真正让员工、特别是骨干员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激发企业的活力与动力。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庄聪生委员认为,职工持股改革要与企业的分配制度相结合,让员工不仅获得劳动收入,还能获得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注重即期收益,股权收益要更注重中长期激励,既不过分拉大即期上的收入差距,又充分体现核心人才对企业的贡献,着眼长远,鼓励与约束企业核心人才长期在企业工作,避免核心人才不稳定而给企业持续发展带来影响。

  本报北京3月6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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