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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亿合置业违法建设 监管部门涉嫌渎职

2014-09-15 22:54 | 来源: |浏览:

近日,有群众向本刊反映, 许昌亿合置业有限公司在禹州市阳翟大道南、府东路东侧所建的商品房项目亿合佳苑小区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批先建,违法建设。这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当地房地产市场,也为当地社会不稳定埋下了隐患。对此,调研员赶往当地进行了深入的采访调查。

在知情人的带领下,调研员来到了位于阳翟大道上的项目工地,只见吊塔耸立、机器轰鸣,工人们正在紧张地施工,据现场的工人称,该项目占得都是金坡村的地,刚刚开始动工建设,目前正处于地基建设阶段。

调研员在工地现场没有看到该项目的任何公示牌和标示信息。亿合佳苑小区规划建设2栋25层住宅楼、2栋26层住宅楼、1栋27层住宅楼、6栋15层住宅楼、1栋3层幼儿园,1个地下停车库,以及其他配套公共设施,总投资35000万元。

在许昌市工商局网站上显示,许昌亿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在许昌工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是时顺召,注册资金5000万,公司的办公地址设在禹州市药城路中段。调研员在国土部网站上了解到:许昌亿合置业有限公司以8110万元的价格购得位于禹州市阳翟大道南侧、府东路东侧面积为5.368400公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土地出让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为2014年1月12日5000万元,第二期为2014年6月12日3110万元。约定交地时间为2014年7月12日,约定开工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原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曾表示:房地产领域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问题相当严重,已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面对许昌亿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却只查不处,任其违法。这发生在禹州市的一幕怪现象,本刊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晨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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